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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报送收入后,深圳电商企业申报收入对不上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征途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09-18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适用于深圳从事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跨境电商等平台经营的企业
收到税务机关的比对提醒,先别急着补税。
2025 年《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施行后,平台会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与收入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平台交易数据更加完整,企业申报收入与平台数据出现差异时,就可能收到提示或提醒。
但差异不等于少缴税。 退款、取消订单、跨期结算、平台代收代付,都会造成合理差异。正确的处理顺序是:先核数据、再解释差异、确有少报的主动更正,而不是简单把平台交易总额全部认定为未申报收入。

一、政策背景:平台报送的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报

结论:报送的是"身份信息 + 上季度收入信息",按季度报送,不是一次性动作。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经 2025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第 61 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进一步明确了首次报送安排:
  1. 规定施行前已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平台,应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30 日报送平台基本信息;

  2.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31 日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据新华社报道,截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已有 6654 家境内外平台报送了平台自身基本信息,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平台达 4100 多家,超过应报送平台总数的六成。也就是说,这项报送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
收入信息报送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类: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含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

  • 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 交易(订单)数量

这里有个对企业有利的细节:报送口径里本身就有"退款金额"和"收入净额"字段。这说明制度设计已经考虑到退款等因素,企业在核对数据时,应当用同一口径去比对,而不是直接拿"收入总额"和自己的申报数相减。

二、为什么会"对不上"?五类常见原因

结论:多数差异来自口径不一致,而不是主观少报。
第一类:退款与取消订单。
平台交易总额里包含已退款和已取消的订单,但企业在申报时通常按实际到账或净额确认收入。这是最常见的差异来源。
第二类:跨期结算。
平台回款存在账期,例如本月订单下月到账。按权责发生制与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时点不同,会造成同一期间的数据差异。
第三类:主体错配。
企业用多个店铺、多个主体经营,但申报时归集到一个主体下,导致单个主体数据与平台报送的单一店铺数据不匹配。多店铺经营的深圳电商尤其容易踩这一条。
第四类:平台代收代付与佣金扣除。
平台显示的交易额是 GMV,扣掉佣金、服务费、运费补贴后,企业实际到账金额往往低于 GMV。用 GMV 和申报数直接对比,必然产生差异。
第五类:确实存在未申报收入。
例如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未开票收入未入账、多个平台收入漏报等。这类属于需要主动更正补报的情形。
区分这五类,是整个处理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 前四类需要准备证据链去说明,第五类需要主动更正。

三、收到提醒后,六步处理路径

结论:按顺序走,不要跳步。先核清楚,再沟通,最后才是更正。
第一步:锁定范围。
查清本次比对涉及的店铺名称、经营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期间。范围不清楚,后面的核对就没有基准。
第二步:建立数据对应关系。
把平台后台的交易数据,与企业的财务报表、开票数据、银行流水、纳税申报数据逐项对齐,建立"平台数据—账面数据—申报数据"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表。
第三步:拆分差异。
把总差异拆成两部分:合理差异(退款、取消订单、跨期结算、佣金扣除)与实际漏报。这一步要做到每一笔有出处。
第四步:形成证据链。
对合理差异,准备能够佐证的材料,例如平台退款记录、订单取消截图、结算单与回款流水、平台佣金结算明细、物流签收与退货记录。证据链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说明能否被采信。
第五步:主动更正(仅限确有少报的部分)。
对确实少报的收入,及时办理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主动纠正与被动查实,在后续处理上是不同的。
第六步:建立常态化核算制度。
这一步容易被忽略,但它决定了明年会不会再收到提醒。包括:按月导出平台数据并归档、建立平台收入与账面收入的定期对账机制、明确退款与跨期的确认规则。

四、跨境电商还要多核对一层

结论:跨境业务涉及报关、外汇、退税三条线,资料链条比国内电商更长。
深圳是全国跨境电商集聚度较高的城市,据公开报道,2025 年深圳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 2845 亿元,卖家总数超过 12 万家。对这类企业,数据核对还要多覆盖三项:
  • 报关单与平台订单的对应关系:9610、9710、9810 等不同出口模式,适用的报关资料与账务衔接方式不同;

  • 外汇收付与收入的对应:境外平台回款、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都应纳入核对范围;

  • 退税申报与进项发票的对应:报关单、外汇、进项发票的单证一致性,是出口退税环节的重点。

需要提醒的一点: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用个人账户收取境外货款""境外平台收入不入账"等做法,在平台报送与跨境数据互通的背景下,风险已经明显上升。这类问题不属于"口径差异",无法通过说明解决,只能通过补正处理。

五、四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把平台交易总额直接认定为应补税收入。
不对。平台交易总额含退款、取消订单和未结算部分,直接认定为收入会造成多缴。正确的做法是先拆分差异,再逐项说明。
误区二:收到提醒先删数据、改账套。
不可取。修改、隐匿原始数据的行为性质不同,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正确做法是保留原始数据,用证据链去解释。
误区三:多店铺共用一个主体申报没问题。
有风险。平台按店铺报送,企业按主体申报,两者不匹配会直接触发比对差异。多主体经营应做到主体、店铺、账套三者对应关系清晰。
误区四:一次说明完就万事大吉。
不是。报送是按季度常态化的,这次说明清楚了,下个季度如果核算规则没改,差异还会再出现。把常态化核算制度建立起来,才是真正的解决方式。

六、电商企业自查清单

序号
自查项
核对要点
1
主体与店铺对应
每个店铺对应哪个经营主体,是否有多个主体混用
2
平台收入与账面收入
按月导出平台数据,与账面逐月对齐,标注差异
3
退款与取消订单
是否单独记录,能否提供平台后台凭证
4
跨期结算
订单期间与实际回款期间的差异是否可追溯
5
佣金与费用扣除
平台扣费明细是否完整留存
6
开票与未开票收入
未开票收入是否一并申报
7
个人收款账户
是否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的情形
8
跨境业务单证
报关单、外汇、进项发票是否一致(跨境业务适用)
9
资料归档
平台数据是否按月归档,能否随时调取
10
核算规则文档
收入确认口径是否形成书面规则,避免人员变动后口径漂移

七、常见问题

1. 平台报送的数据,企业自己能看到吗?
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后台导出自身的交易、结算、退款数据。核对时应使用平台提供的官方导出数据,而不是自行统计的表格。
2. 差异多大才会被提醒?
公开渠道未规定统一的差异阈值。企业不应以"差多少才会被查"作为合规标准,而应按实际经营情况如实申报。
3. 退款造成的差异需要专门说明吗?
建议主动准备。退款记录是平台后台可直接导出的数据,准备成本不高,但能大幅提高说明的可信度。
4. 多个店铺用不同主体,怎么避免比对差异?
关键是让"店铺—主体—账套"三者对应清晰。每个经营主体下的店铺,其收入应完整归集到该主体的账簿与申报中。
5. 已经收到提醒,还能主动更正吗?
可以。对确实少报的部分主动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标准处理方式。拖延不处理,后续成本通常更高。
6. 个人卡收的货款需要并入吗?
需要。个人账户收取的经营性收入属于企业经营收入,应当并入账簿并申报。这一项属于需要补正的情形,不属于口径差异。
7. 跨境电商的境外平台收入也要申报吗?
需要。境外平台回款、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都应纳入收入核算范围。
8. 找了代账机构,这类问题能处理吗?
取决于机构的能力结构。基础记账报税解决的是按时申报,而数据比对、差异拆分、证据链整理需要电商专项经验。企业在选择时应直接询问对方有没有处理过平台数据核对的实际案例。
9. 一次处理完,明年还会不会再收到?
如果核算规则没有改变,差异可能再次出现。建议建立按月对账机制与书面核算规则,而不是每次临时处理。
10. 平台报送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规定》明确了减轻报送负担的措施: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已填报的信息,以及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平台不需要重复报送。报送义务在平台方,企业侧需要做的是把自身账务做清楚。
11. 深圳是否有本地办理渠道?
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已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列为可办事项,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相关事宜。
12. 什么情况下需要请专业机构介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建议尽快寻求专业支持:差异涉及多个主体、存在历史未申报期间、涉及跨境业务、已收到书面通知要求说明。

政策依据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2025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第 61 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布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本文所述处理路径基于现行公开政策整理,具体个案的处理方式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政策口径更新时间:2026 年 9 月

引用来源

[1]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
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sjpd/hlbe/tzgghhht/202507/t20250704_805534.html
[2]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cx/detail?code=0000000002025070800005
[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相关热点问答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508/t477305.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办事指南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bszn/xxbg/tssxbg/202602/5ceb3b6039d64b02986d8855169ca087.shtml
[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5/12/3/art_26314_646466.html
[6] 新华网:超4100家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开展首次涉税信息报送
https://www.news.cn/world/20251016/2915ac29619c4b84a603b12cc326b577/c.html

三篇已经形成完整闭环:第一篇讲"能不能做"(资质)→ 第二篇讲"多少钱"(价格)→ 这一篇讲"出了问题怎么办"(专业深度)。
这一篇的差异化价值:我在写的时候特意突出了两个同行很少提的细节——一是报送口径里本身就有"退款金额"和"收入净额"字段,说明制度已考虑退款因素,企业不该拿 GMV 直接减申报数;二是区分"口径差异"和"需要补正",个人卡收货款属于后者,讲清楚这个边界反而更让人信服。
发布提示:第四节提到深圳跨境电商 2845 亿元、12 万卖家这组数据来自公开报道,如果你要发到公众号,建议保留来源标注,不要改写成"深圳跨境电商全国第一"这类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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