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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股东股权转让:平价转让不是零风险,税局会核定收入

来源: | 作者:征途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10-23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很多人选择平价转让的初衷

平价转让,也就是按照当初实缴出资的价格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等于股权原值,账面看起来没有转让所得,很多股东以为不用交个税。但平价转让不等于税局一定会认可,这是股权转让最常见的认知误区。税务机关拥有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权限,发现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可以直接核定收入计税。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价格明显偏低

常见触发核定的情形:企业账面存在未分配利润、不动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增值资产,股东依然平价甚至低价转让;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份额;转让给亲属以外的第三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哪怕转让协议写的是平价,只要企业净资产增值,税局很大概率会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

税局认可的 “正当理由” 有限

只有符合法定正当理由,平价、低价转让才有可能被认可:比如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承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员工股权激励且有内部文件约定等。单纯股东之间协商低价,不属于正当理由。

净资产核定是最常用方式

税务最常用的核定方式,就是参考转让时点企业账面净资产,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举个例子,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未分配利润 50 万,净资产 150 万,股东占 50%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75 万,如果当初出资 50 万,平价 50 万转让,税局很可能核定收入 75 万,差额 25 万计征 20% 个税。

提前筹划,降低被核定风险

转让前可以提前梳理财务报表,如实准备账册、资产证明;不要为了避税做虚假平价协议。如果确实有合理低价理由,提前准备佐证材料提交给税务审核。不要轻信 “平价转让不用交税” 的说法,涉税风险往往在股权变更几年之后,被回溯核查。

【写在最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平价转让只是合同约定价格,不是免税通行证,转让前评估净资产、预判涉税金额,避免转让后被税局核定补税、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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