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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沙企业向个人借款,税务上存在哪些风险?

来源: | 作者:征途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10-14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一、业务说明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分为向股东个人借款、向外部自然人借款,无息借款、有息借款处理方式完全不同。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资金通过对公账户往来,严禁现金大额往来。

二、主要税务风险

  1. 利息发票与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支付利息,个人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没有利息发票,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扣除金额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风险支付利息时,企业作为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 20% 利息股息红利个税。未代扣代缴,税务可对企业处以 0.5 倍至 3 倍罚款,同时向个人追缴税款。

  3. 无息借款的涉税风险向关联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税务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做纳税调整,核定利息收入,补征相关税费。

  4. 股东借款反向风险(重点区分)股东向公司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又无法证明用于公司经营,视同分红,征收 20% 个税。注意区分:本条是企业向个人借钱,和股东从公司拿钱是两笔业务。

  5. 企业承担出借人税费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个人的增值税、个税,该部分税费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三、合规操作建议

  1. 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还款时间;

  2. 资金对公转账,备注借款;

  3. 支付利息前,个人到税务大厅代开利息发票,企业代扣个税;

  4. 利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要明显偏高;

  5. 留存合同、银行流水、付息凭证全套资料备查。

写在最后

长沙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必须取得代开发票,企业需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关联股东无息借款会存在纳税调整风险,务必签订借款合同,资金对公流转,留存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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