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属于税种,但属于企业必须按期申报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长沙很多企业对残保金政策不熟悉,不知道人数口径、减免条件;或者误以为残保金和社保人数完全一致,错报人数多缴或少缴残保金。本文讲解残保金计算公式、优惠减免、人员口径、申报实务和高频风险。
一、残保金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提示:各地安置比例略有差异,湖南一般为 1.5%。
在职职工:包含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不包含退休人员、兼职劳务人员。
年平均工资:按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有封顶: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
二、现行减免优惠
在职职工人数30 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超过 30 人企业,按分档减缴政策: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无需缴纳;安排残疾人就业越多,减免力度越大。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要点
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满足: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在规定时限到残联申报审核残疾人人数;未经残联审核,不能享受抵减残保金。
四、申报规则
按年申报,税务系统申报;先在残联审核残疾人安置人数,再到电子税务局申报残保金。
高频风险场景:
1、企业人数小于等于 30 人,但是没有申报残保金(免征不等于零申报,仍需要申报);
2、在职职工人数漏加劳务派遣人员,少计人数少申报残保金;
3、工资基数只看基本工资,未包含奖金绩效,基数计算错误;
4、聘用残疾人,但没有到残联做认定备案,无法抵扣残保金;
5、误以为劳务外包人员计入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人力外包员工属于本单位职工,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
高频误区:
误区一:残保金是税。属于政府性基金,税务代征,不属于税种。
误区二:30 人以下直接不用申报残保金。免征,但仍然需要按期做零申报。
误区三:劳务派遣员工不计入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误区四:只要聘用残疾人,自动抵减残保金。必须到残联备案审核,满足劳动合同、社保、工资条件。
误区五:残保金工资基数没有上限。年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 2 倍,按 2 倍封顶计算。
实操建议:每年统计在职职工人数(含派遣人员)、工资总额。30 人以内企业按期零申报。如果聘用残疾人,提前在残联办理认定。建立残保金台账,核对人数、工资基数,按期完成申报。
写在最后
残保金最常见错误:30 人以下企业不做申报、遗漏劳务派遣人员。如果你需要测算残保金金额,核对在职职工口径,可以联系我们财税顾问。引用来源说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减免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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